□胡振华 陈柳钦

农民组织问题不仅仅是种田人的问题。农民问题不一定是农村的问题,它不一定表现在农村。传统体制定义为农民的那些人,在户口簿上定义为农民的那些人,无论在什么地方,他们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应该解决的。我们讲的农民既不是指一种职业,不是指种田人;也不是指一个阶级,因为“农民”中有穷人也有一些富人,有雇工也有老板,但即便是富人、是老板,他们也仍然是农民,所以才常常称其为“农民企业家”。而作为“农民”,他们的权利维护都存在着很大问题。新农村建设如果真正有意义,就应该把权利交给农民,农民愿意进城,你就得维护他在城市中的权益;如果农民愿意留在农村,你就得维护他在农村中的权益。回避了“权利”这个关键,不管鼓吹“城市化”还是“反城市化”都会侵犯农民利益。农民问题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城市化进程不是消除了而是突出了这个问题。而维护农民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

随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建立合作组织来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由此产生农民合作组织。

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民合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上,而不是在管理上。农民合作组织主体是农民,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手段。可见,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农民自愿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自主,它没有外部性的强制性力量,完全依靠愿意合作和参加组织的农民自己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

(据《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