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诚

当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便会提到议事日程。“农工商一体化律”,是现代农业发展所必循之路,是必然要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但是中国目前流行的“农业产业化”以及“农业一体化”是对“农工商一体化”在名称上的不正确更改、在概念上的不正确解读,都需要认真加以纠正。

一、“农工商一体化律”的要义及其优越性

“农工商一体化律”即农业与工业、商业这三个产业的基层单位有机地结合为一体,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综合经营,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整个农村走向富裕的产业链条保障,也是“涉农”工商业顺利发展的组织保障。“农工商一体化”的出现,是一项涉及“三农”的重大制度变迁,而且既关系生产力的进一步合理组织又涉及生产关系的进一步适度调节。

“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农业生产总产量的增长及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两个后续环节的重要性就日益显露出来。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意味着农产品生产单位,与工业部门中的农产品加工单位,以及商业部门中的农产品销售单位,三者中的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按照规模适当、结合紧密度适当、相互配合和促进、综合经济效益最优等项原则,组成“农工商一体化”的综合经济实体或紧密程度不同的经济联合体。在农工商三业中,农业是心、主体,工业、商业都是为农业这一核心服务的后续部门或配套部门。

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巨大的优越性。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展开论述:

第一,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会大大改善基层单位中以农民为核心的,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加、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使农工商三方的联系固定化、紧密化、清晰化并且规模化。概括而言,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的联合,不论其紧密程度如何,都意味着基层经济单位规模在实质上的扩大,从而获得“经营规模效益”。

第二,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可使农产品加工部门的原料来源获得稳定的保障,使原料(农产品)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更好地适应加工的需要,也可使加工设施、工艺流程、产品包装、产品保鲜等设施和材料等日益符合农产品的特性,而且有利于商业部门的运输、储存、保管、销售,进而有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储存和消费。简言之,实行“一体化”可获得从生产到消费诸环节上的“产业联结效益”。

第三,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会降低三者之间频繁的相互搜索而形成的较高的“搜索成本”,降低繁琐交易活动所造成的较高“直接交易成本”,从而可使农产品以最低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综合成本进入市场,而且最终可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农业生产者比较利益低下的不利局面,使其分享“工商增值效益”。

这一切也都可说明,当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便会提到议事日程。“农工商一体化律”,是现代农业发展所必循之路,是必然要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

二、“农工商一体化”概念的产生、变异与正名

“农工商一体化”是现代农业领域中的新生事物,其概念本身的产生、变异与正名问题,都具有实质性意义,不得不予以关注。

“农工商一体化”的活动最初出现于养禽业——在20世纪50年代始于美国,然后是英法等国加以效法,并逐步传播于欧亚多国。受到养禽业“农工商一体化”优越性的吸引,后来在奶业、养猪业、养牛业、蔬菜业、水果业以及粮食业等部门,也逐渐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的比重上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实践,自然而然地要求经济理论工作者给予概括、提升和指引。1957年,两位美国学者J.H.戴维斯(J.H.Davis)和R.A.戈德伯格(R.A.Goldberg)合作撰写并出版了《关于农工商一体化的概念》(A Concept of Agribusiness,或译为《关于农工商综合体的概念》)一书,它标志着“农工商一体化”这一概念的正式问世。这一概念创新对农工商三业在基础层面上的结合起到了正名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对这种经济结合起到了推动作用。

然而,在中国却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农工商一体化”(或“农工商综合经营”)称之为“农业产业化”。笔者认为,这是对“农工商一体化”的完全不恰当的更名。根据笔者的追踪,“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是中国某地在总结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而提出来的,其内容包括组织引导农民,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组建“市场牵龙头(即龙头企业)、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1993年7月某全国性报纸刊登了该地农口负责人题为《产业化是发展市场农业的重大战略》的文章——这意味着在中国将“农工商一体化”正式称之为“农业产业化”的开端。从此“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就逐步在中国获得了全面、普遍的采用,而“农工商一体化”或“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提法,除了极个别研究人员在其作品中采用外,几乎难觅踪影。然而,将其称之为“农业产业化”,从本质上来看,并不是理论上或概念上的创新,而是由于对“农工商一体化”的本质和内含缺乏深入而准确的认识而给出的不恰当的概念。其根本的理由在于:农业本来就是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而工业、商业则分别属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从而三者的结合绝对不意味着“将本来不是产业的农业化为产业”。

此外,还有一些人将“农工商一体化”改称为“农业一体化”,即省略了“工商”二字,这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其要害在于,单纯的“农业”本身是谈不上是否“一体化”问题的,而“农业”究竟同谁搞“一体化”是不应模糊化的,因此这种省略也是完全不恰当的,应当认真加以纠正。

三、“农工商一体化”的基本组织形式

“农工商一体化”的典型基本组织形式有二,一是“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二是“农工商垂直一体化”。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是指实行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三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使农工商三业得以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增进并合理分享收益。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中的合同,具有三种具体形式,即市场型合同、生产管理型合同及原料提供型合同。市场型合同是以价格规定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对未来一定时段内交割的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作出约定,各方共同遵守。生产管理型合同即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商、销售商通过合同规定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的“一体化”类型。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能够严格控制农产品质量,特别适用于现代化的种子生产与营销。原料提供型合同,规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一部分原料、辅助材料等,作为交换而获得特定质量的农产品,最后双方都从较丰厚的销售收入中获益。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的基本优点是保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大方面的原有组织的“建制”,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经济协作,从而可获取合作之利而避免组织重建往往会碰到的某些“组织风险”。

“农工商垂直一体化”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经济实体之内,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诸如可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可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竞争力等。就原料的及时供应而言,以及根据市场状况而改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而言,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其最大的劣势是整个企业要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此种形式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以上两种形式是同时并存而且有所交叉的,往往难以严格地、绝对地加以彻底区分。

四、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农工商一体化”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工商一体化”成为农业经济的热点之一。目前,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龙头”企业主导型。即“企业+农户型”。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活动,最主要的优势是整体性强、连贯性强、交易环节单一、经济效益高。其存在的不足则是,一旦“大权独揽”的“龙头”企业受种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运转不灵”问题时,其不利影响的波及面会较大。对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不得不经常予以密切关注。

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即“专业合作社+农户”型。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组织最主要的特点是松散性较强,“一体化”的效应较弱,不过当发生运转不灵的问题时,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比较小,进行纠正和弥补也比较容易。

中介组织主导型。即“中介组织+农户”型。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组织,其优缺点与上述“专业合作主导型”组织相类似。不过,它的专业性强,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优势”——诸如品种优化、生产技术优化,等等,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市场主导型。即“专业市场+农户”型。由专业市场带动附近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并相应地进行专业化加工和销售,从而形成松散型的“农工商一体化”运作。

以上四种形式,各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作用,在中国正在因地制宜地发展着。

结束语

本文所阐述的道理,其最直白的含义是:单一发展农业,必定持续地被农业的产业特点所束缚而几乎完全难以突破,而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则是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尽可能实现人力、地力、财力的相对优化,并使人民走上富裕之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业的先天性困境就不存在了,而是有所缓解。既然如此,何乐而不为?

(据《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