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帆 志 民
在担任村文书期间,被告人陈某私自将乡政府、村委会安排其负责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借给他人和用于自己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将公款全部退回。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08年任本县一乡某村文书。2009年,该乡政府、村委会安排其负责收取本村部分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被告人陈某将收取的部分养老保险费50000余元挪用,其中10000余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其余款项用于其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村文书,在协助乡政府收取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将收取的50000余元挪用,其中10000余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其余款项用于家庭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