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红 沈 阳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陈某、王某、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曹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9年10月15日晚上12时许,刘某溜进陈某家中,正当刘某开始偷窃时,一群人突然出现,把刘某摁在了地上。原来陈某早已发现家中进来窃贼,遂叫来邻居王某等人。陈某、王某等人把刘某抓获后,以要将刘某送交公安机关相威胁,胁迫刘某交出7000元了结此事。刘某做贼心虚,被人抓住把柄,只好于次日乖乖交出7000元钱。陈某等人本以为通过威胁刘某能得到一笔钱,却没料到案件被公安机关迅速侦破并查明事情原由,陈某等人也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分析案情后,认为虽然陈某等人本身作为偷窃案的受害者,但并没有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以威胁的手段,向刘某诈取7000元钱,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