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防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的要求,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人防资质,并接受省人防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审查。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由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作为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没经过人防办审批意见的工程项目,不再上市规划委员评审会。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消防支队是人防行政审批联合把关的监督和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我市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规定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纳标准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00元;各县按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重点乡镇)标准征缴人防易地建设费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三)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四)管理与使用

人防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防部门应严格审查,未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收代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人防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各地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监察局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信阳市规划局

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