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阳晨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在办结一起离婚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亲子沟通事宜无端迁怒执行人员,长时间恶意辱骂、挑衅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以案释法、严肃惩戒。
申请人小帅(化名)与被执行人小李(化名)因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2月,小帅申请执行小李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2000元,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办理过程中,小李提出与未成年子女电话沟通、维系亲子关系的诉求。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小帅沟通协调。小帅充分体谅亲子情感需求,同意小李与孩子联系。
因孩子在校就读,白天无法接听电话,加之小帅当时正在外地出差,双方协商确定待小帅夜间返家后,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让亲子双方连线沟通。当晚因客观原因,视频通话未能顺利完成。然而,小李将沟通未果的责任无端归咎于法院执行人员。随后,小李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持续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
被执行人在承办人员正常履职、全程善意协调处置的前提下,肆意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为严厉打击妨害司法的不当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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