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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胡婉钰)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侯某通过微信与冯某沟通,委托其通过某“百亿补贴”活动代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天,侯某即向冯某银行账户转账6789元货款。然而,冯某收款后始终未发货,经侯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退款,该笔款项也一直未返还。为维护自身权益,侯某遂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返还货款67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委托冯某购买电脑并支付货款6789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冯某在收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其占有该笔货款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为,冯某长期占用侯某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其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院判决冯某以6789元为基数,自主张退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冯某向侯某返还货款67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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