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晓鸽)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在县某采耳保健服务店办理会员卡,通过微信向该店员工彭某转账充值2000元,并享受“充2000元送1000元”的优惠。杨某在该店消费434元后,因该店停止经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杨某遂将该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会员费用25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系雷某某。原告通过充值会员卡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某采耳保健服务店停止营业,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雷某某、某采耳保健服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会员卡剩余费用171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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