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宇环)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陈某某处购得111斤猪肉,在明知猪肉上不能添加、涂抹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为使猪肉外观“新鲜”,郑某某使用荧光增白剂水溶液擦拭猪肉后销售。当日,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问题,查获问题猪肉14.6斤,剩余96.5斤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检验,涉案猪肉荧光增白剂呈阳性。
经审理,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5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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