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栗瑞)日前,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狗追车致人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6月,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崔某经过王某的家门口时,王某家中突然窜出一条狗又咬又追。惊吓中,崔某的三轮车翻倒并砸到右脚腕。两人协商后,王某支付了崔某3000元治疗费用。一年来,崔某的脚伤一直没有好,于是崔某再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崔某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杨店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梳理,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崔某表示,其脚伤一直没有好,当初支付的费用根本不够看病治疗。王某表示,因为崔某是低保户,才主动赔偿他3000元,没想到他不领情,反而还狮子大开口,况且他受伤的右脚腕之前就有问题,不全是摔倒所致,责任全由自己承担不公平。
为进一步确定崔某的伤情情况,经崔某申请,息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崔某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事故当天地面有积水,崔某驾驶三轮车时有往狗方向拐的行为,崔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简单进行判决,家庭不富裕的王某根本无法支付较高的赔偿费用,而得不到赔偿款的崔某实际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崔某释明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存在计算错误,并说明了后续的处理流程;另一方面,向王某释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饲养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多轮的调解与释法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赔偿崔某各项损失6万元,王某当场支付了3万元,剩余的3万元将于明年全部付清,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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