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瑞涛)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征地补偿款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小丽(化名)与小张(化名)结婚后,户籍未迁出某村民组。因修建某高速公路征用该村民组部分集体土地,该村民组出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女”仅分部分土地补偿款,小丽分得首笔6050元。后村民组以小丽“已出嫁”为由,拒绝发放第二、第三笔补偿款共计7957元。小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款项。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丽户籍从未迁出某村民组,依法享有成员资格。某村民组以“已出嫁”为由拒绝发放其应得的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小丽主张该款项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村民组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小丽补偿款7957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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