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晨阳)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王(化名)在某电商平台网络店下单购买鞋类商品一件,收到货物后,小王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后网店要求小王退回商品遭拒,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小王退还货款75.36元,并赔偿因被告不当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共计2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网店下单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已经收到退款75.36元,但被告称货物已经被其丢弃,并未将涉案商品退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5.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快递费、材料打印费、店铺损失费等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法判决小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商家货款75.36元,驳回该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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