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建
近日,一面写着“执法如山扶正义,办案廉明为人民”的锦旗,被当事人陈某某郑重送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辉手中。
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陈某某等人因焦虑激动,多次前往政府部门和法院反映诉求。面对当事人的急切情绪,刘辉始终保持耐心,以真诚的态度与之沟通交流。在深入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和司法裁判依据后,陈某某等人真切感受到人民法院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尽管二审判决并未完全支持其上诉请求,但他们仍送来锦旗,向刘辉表达感激之情。
陈某某等人在我市某工地提供劳务。甲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系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后乙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丙公司。陈某某等人在该工地提供劳务后,经结算,丙公司出具《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但工资未能支付,陈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公司承认陈某某等人确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对拖欠的工资金额也认可,但因为上游公司的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所以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发放。一审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责任。陈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某等人受雇于丙公司提供劳务,后因工资拖欠问题起诉,丙公司认可拖欠陈某某等人的工资。一审法院依据丙公司曾出具的农民工工资结清承诺书,认定甲公司、乙公司已履行代付工资义务,判决仅由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中,陈某某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乙公司辩称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务关系,一审基于合同相对性判决正确,且其已足额支付工资。甲公司则认为一审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正确。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乙公司是否应对陈某某等人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时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陈某某等人并非乙公司招用,要求其担责于法无据。甲公司、乙公司主张工资已结清,与丙公司出具的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矛盾,其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农民工权利的实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层层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再依法进行追偿。故二审法院改判甲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刘辉
农民工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欠。但在现实中,建筑工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为常见。因该行业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责任主体认定困难。部分小公司或无资质包工头在转包、分包过程中直接雇佣农民工,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弱,一旦上游公司未及时支付或资金被挪用,农民工工资便无法按时发放,而有资质、有能力的上级单位却常以未直接雇佣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在此情况下,理清转包、分包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十分关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本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理清各方关系后,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既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从根源上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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