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新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住宅小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
目前,信阳市共有住宅小区2800多个,物业企业服务管理的小区757个;中心城区住宅小区1230个,物业企业服务管理的小区310个,“三无”小区、单位家属院、老旧小区920个。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物业服务能力不高、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突出等,为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困扰,也成为向12345热线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十分必要。”2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霞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条例(草案)》一审稿包括七章三十六条,从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着力解决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为加强对业主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拟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人员承接新建住宅物业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需邀请多方参与,避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串通损害业主利益;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拟规定鼓励物业服务人提供居家养老、家政等社区服务;针对市场上物业企业服务良莠不齐现状,为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评价工作作出规定……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热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应对基层组织、街道办、物业公司的责权进一步明确,理顺相关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物业费管理使用制度。”石超伟委员说。
谢文龙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章业务组织中应增加规定,明确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时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选聘,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避免前期物业变成终身制。”
“有些物业服务人员被贬低、得不到尊重、从业环境差的问题也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徐其山委员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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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吸纳大家的审议意见,形成《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最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在线上征集意见的同时,3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物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办事处、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
“当前,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如广告、停车费)管理混乱是投诉热点,需通过立法规范资金使用。”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孙高俊建议,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应规定由业委会与居(村)委会或物业企业共同管理账户,定期公示收支明细,同时对挪用公共收益的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条例(草案)》第六条拟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梦琳表示,街道、社区是物业管理的“第一线”,建议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修改为“信用评价、评星等申报工作需征求社区、街道办事处意见,信用评价结果需公示公开”。
“物业服务水平高低是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方面,建议《条例(草案)》第四章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人各项费用收取的情况、用于业主服务各项费用支出的情况、财务状况等,便于广大业主监督。”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周海元说。
“住宅小区建成使用后,随着房龄增长,可能会出现漏水、开裂等现象,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张立森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相关条款,明确申报主体、监管单位、招标单位、施工单位各自职责,明确工程完工后的相关流程及涉及违规、违法的相关惩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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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化茧成蝶。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在热烈讨论中,各方之间的“同心圆”渐渐有了轮廓、“公约数”慢慢有了答案。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条例(草案)》将用4个月时间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和行业人员充分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表示,将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广泛共识,确保制定出一部符合信阳实际、解决现实问题、提升物业管理效能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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