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晓军)近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丁某、张某提起公诉。
2024年7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位于固始县陈元光广场的某美容院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肉毒素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剂15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剂8支,并将在店内的经营人丁某和员工张某抓获。
经查,丁某、张某两人明知通过他人私自购买的“肉毒素”没有药品相关的批准证明文件,仍以远低于市场价私自违规购买,并在店内及其他场所给多人多次注射,已查实销售金额2万余元。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肉毒素”属于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未在境内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购进、销售或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