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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

公正裁决护权益


本报讯(左越)日前,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彭某与陈某在息县淮河街道因堵车起争执,陈某将彭某打伤。彭某伤后被送至息县人民医院治疗。两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两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彭某将陈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张恒经审理后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因堵车起争执,被告陈某冲动伤人,侵犯了原告彭某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项损失,依照人身损失赔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确定原告彭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3904元,陈某作为侵权人应予以承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令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23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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