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符淼)近日,王某涉嫌盗窃一案,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王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2008年至2021年,王某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入狱。今年7月,王某刑满释放后决定“重操旧业”,在邻县乡镇作案7起,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20000余元。
今年10月,淮滨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继续作案,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财物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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