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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

公正裁决护权益


本报讯(吕欣)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息县某小学的学生小金(化名),上课期间在教学楼楼梯处摔伤后被送到医院进行诊治,并实施了手术。出院后,经鉴定小金此次受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息县某小学在某财保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小金的家长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其投有人身保险性质的“学平险”。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金及其法定监护人将学校和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小金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小金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平险”属于人身保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金可另行诉讼解决。最终,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小金的各项损失总计35万余元,剩余部分2万余元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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