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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各县市人大成立常委会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1979年下半年,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进行直接选举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共产生了首批66个县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基本上也都在1980年内建立起来。全国范围的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在1980年下半年全面展开,到1981年年底,全国2015个县、旗,76个自治县、自治旗,121个不设区的市,508个市辖区,共2756个县级行政单位,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信阳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至1981年9月,信阳地区各县市陆续召开五届或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中国政治文明进程最生动的片段、最美丽的注脚。

(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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