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辉
2022年12月,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卖减肥药的王某,在初次购买后,又以预付定金的方式两次购买。
两个月后,刘某起诉身在外地的王某,称其所售卖减肥药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假一赔十。当地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对刘某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该案判决期间,刘某又将王某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通过内网查询得知,刘某曾在相近时间段因同样事由起诉了王某,但其诉求未获支持。在经多方查证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货款,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尚未使用的减肥产品返还被告王某(退货运费由被告王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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