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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轻处罚


罗山县检察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

本报讯(刘家冕)日前,罗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被告人在逃多年的抢劫案。

多年前,被告人张某(化名)伙同朋友合谋到邻县林场盗窃。案发后罗山县公安局立即针对此案开展立案侦查,迫于压力其他被告人均在立案后不久就投案自首,唯独张某在案发后潜逃。多年来,张某对自己当年的错误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认错的意识也愈加强烈。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的张某最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该案移送起诉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核案件卷宗,发现了被告人张某在案发时可能不满十八周岁。本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公平公正司法的原则,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取张某在案发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证明,另一方面经过多方走访核实后确认,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因此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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