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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环境立法,让生活更美好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 曹新俊

2023年5月31日,在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满票批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我省首部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颁布施行,将为塑造“美好生活看信阳”品牌增添有力法律武器,标志着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聚焦市域治理急需

良好人居环境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方面,体现着人们对建设美丽家园的期盼。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写入了党的二十大报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锚定“两个确保”,对标“十大战略”,实施“1335”工作布局,坚定走生态优良、生产高端、生活更好的发展路子,着力实施品质生活引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厚植生态文明法治根基,让信阳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一直以来都是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承担起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信阳加速绿色崛起的决定,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视察,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责任、依法推进工作。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信阳的人居环境有了很大提升,但距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实现“美好生活看信阳”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部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少数地方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抓得不够实,有关部门单位与乡镇(街道)责任不够明确、工作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问题,都需要持续加以解决。

在权限范围内聚焦市域治理急需、人民重大关切开展立法,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的重要方向。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用法治力量守护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被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巩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助推我市城乡人居环境保持全省领先位次,打牢品质生活基本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论证座谈会上,法工委主任冯桂荣如是说。

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要反映人民意愿,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民意表达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美好生活看信阳,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开展立法协商,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基层同志的心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法规条文,确保条例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在立法调研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天学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证立法质量和效率,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和业务工作专班“双专班”推进,以2021年以来全市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为基础,起草了法规草案。

“《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是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立法过程中,我们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只做细化和补充性的规定;二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继续按其他法规执行,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有些内容通过转致条款来进行衔接,以此来增强立法的协同性,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今年2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霞介绍。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信阳日报、信阳人大网、信阳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市人大常委会考察组到成都、宜宾等市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当地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吸收进《条例(草案)》。

为让法规更接“地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各县区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企业和社区,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运维企业、一线执法人员和环卫工人代表的意见建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13条,法制委认真研究,吸纳了部分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我市在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形成的考核奖惩机制,效果很好,建议写进草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既要依法依规,又要科学合理;既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又要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调研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应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行为有的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上位法中有了明确规定,我市制定的其他法规也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故未予采纳。

经过反复修改,草案日趋成熟。4月26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予以表决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突出特色务实管用

好的法规必然能够反映人民意志,聚焦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

批准后的《条例》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不仅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了考核机制,更注重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常抓不懈。《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定期考评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以期形成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纵向管理机制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主体。

容貌秩序是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保持信阳特色,《条例》规定“村容村貌建设应当依照乡村规划,突出豫南民居特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使用。”

人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主体。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切实激发人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应当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负责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治理。”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还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个人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以来,信阳市因地制宜探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随着“拆墙透绿”的持续推进,信阳市形成了大量的小块园林绿地、口袋公园等,《条例》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固化、规范。总结乡村建设的实践经验,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对信阳市正在大力推进的城市书屋、农家书屋进行了固化提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制定为加强城乡建设提供了制度供给,要真正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还需要推动条例在施行后更好地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把普法、执法、司法有效贯通起来,从而为守护好信阳的“绿水青山”、塑造“创新拼搏当前锋 美好生活看信阳”品牌形象、谱写“两个更好”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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