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品质·家 PDF版阅读

信阳日报客户端

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光失信案例


案例一:老赖难当,失信掉面子

失信行为导致飞机高铁坐不了、宾馆旅店住不了、银行贷款办不了、亲朋好友交不了…真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严重的失信后果倒逼被执行人强化诚信意识,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关于张某与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与魏某某多次电话联系,魏某某始终拒绝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对魏某某予以信用惩戒,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致使魏某某出行受限,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以上宾馆。

后法院向社会曝光包含魏某某在内的14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并在失信曝光台张贴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经过微信朋友圈曝光转发和公交站台的公示,一时间魏某某是“老赖”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经不住亲戚朋友们的询问,在亲友之间觉得“颜面无光”的魏某某如坐针毡,在失信惩戒的压力之下,魏某某在曝光后的第二天上午就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对他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案件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点评】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的有效举措。被执行人被失信惩戒后,将对本人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不利影响。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同悬挂在被执行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助力了法院执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拒绝还钱,被限制高消费

“不管你怎么说,反正我就是没钱可还!”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面前态度消极,法院依法将2名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名单,用强有力的失信惩戒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后李某某通过张某向李某借款17万元,张某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李某某迟迟不还钱,李某遂诉至法院。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李某某分期给付本息共计208100元。但李某某仅支付了三期后就拒不支付剩余欠款,李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李某某发出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多次联系李某某,面对执行干警的善意督促,李某某毫不在意,一概用“没钱可还”回复法院。而作为担保人的张某也表示钱是李某某借的,跟他没关系。面对二人的拒不履行的态度,执行干警重拳出击,依法查封了李某某名下一套房产,并将张某一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他们限制高消费。若二人始终坚持不还款,下一步执行干警将向社会公布失信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点评】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即使已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也不可轻视自己履行义务的态度。任何拒不执行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当今社会,个人信用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失信记录不仅会对自己的当下和未来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波及与之牵连的亲朋好友,因此请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狂奔了!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维护一个充满活力而健康有序的市场,就必须用法治的利器构建起封堵失信的强有力防火墙。

案例三:为友担保,须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于2014年1月7日至8月6日,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程某向许某某借款总计25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许某某多次催要,程某、刘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补充协议》,将借款展期至2017年4月30日,由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展期到期后,程某、刘某某未能偿还。

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程某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某某2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程某、刘某某未按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程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二人名下财产;2020年5月25日通过实地走访程某、刘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程某、刘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5月25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某、刘某某的土地、房产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某、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将程某、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点评】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人民法院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扩大惩戒的覆盖面,提高惩戒的有效性,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案例四:失信曝光促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与邹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一审作出判决判被告邹某给付张某货款30500元,上述欠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齐。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首执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后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冻结并扣划1966.14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案件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曝光措施,曝光后被申请人邹某迅速联系案件承办人及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于2023年2月8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点评】

该案系首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恢复后虽执行到部分案款,但较结案标的额差距较大。在灵活运用曝光手段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失信曝光作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的重要手段在该案中产生了难以替代的积极影响。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