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露
“我之前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以后一定积极学法用法,合法合规经营,更好地回报社会。”近日,新县检察院向陈某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时,陈某激动地说。
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2016年,陈某与梁某、何某合伙注册成立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某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刻制了3枚印章。后陈某等3人发生矛盾,梁某携带公司印章离开公司,何某也离开公司。为推动公司正常运营,实际控制经营人陈某通过线上和线下途径,分别私刻了一枚公司印章、一枚合同专用章。后来,陈某在使用其伪造的两枚印章进行民事经营活动中因合同纠纷致案发。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新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由犯罪嫌疑人陈某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阶段,经营现状较为困难。犯罪嫌疑人陈某系初犯,主观上基于公司经营需要而指使他人伪造印章,客观上已化解合同纠纷,未造成其他严重影响,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对陈某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经营。基于此,新县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各听证员从教育和挽救企业的角度出发,一致同意给该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对我不批捕是不是就代表我无罪了?”在依法向陈某宣告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陈某产生了疑问。
看到陈某为辛苦经营多年的企业发展担忧,承办检察官从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出发,对陈某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告知陈某违法行为虽事出有因,但没有采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已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并督促其及时进行合法合规经营整改。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陈某打消了疑虑,增强了经营信心,主动多次联系原合伙人梁某、何某进行和解,并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日前,新县检察院再次召开公开听证会,结合该案案情阐明了拟对陈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出示了当前该公司最新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手续及经营现状,充分听取了各听证员的意见。大家对该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整改、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自主创业的激情表示认可,认为陈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经营的企业已合法合规经营,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要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公开公正处理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办案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并重,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宇说道。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