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尤玲)近日,罗山县检察院对刘某某拟不起诉处理的非法狩猎案公开听证会,在该案案发地东铺乡政府会议室举行。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及该乡党政办、农业中心、司法所负责人、犯罪嫌疑人等参加了听证会。
5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保护自己花生地里的花生苗,在河南省禁猎区禁猎期内架设禁用的工具粘网,造成13只“三有”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应当依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而架网驱鸟,区别于以食用和贩卖等为目的的非法狩猎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考虑到其文化程度较低,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随后,承办检察官针对群众保护自己利益,而使用禁用工具致野生动物死亡的情况,现场开展法治宣讲,告诉刘某某及村民该行为已具备刑事违法性,构成了犯罪,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是检察机关从法理、情理出发综合考虑的结果。同时,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宣传不到位不深入等问题,从加强社会治理、强化法律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工作建议。
现场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对检察机关切实从农民切身利益考虑、展现司法温情的举动表示高度赞许。
刘某某也激动地当场表示:“感谢检察院的宽大处理,一定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带头引导身边群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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