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人大视窗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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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一法守护“信阳红” 一脉赓续“精气神”


(上接第一版)大别山精神等都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告诫全党同志“不能忘记红色政权是怎么来的、新中国是怎么来的、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怎么来的”,指出“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强调“吃水不忘掘井人。我们绝不能忘记革命先烈,绝不能忘记老区人民,要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信阳立法保护红色资源,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调研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

回首不忘来时路,砥砺初心再前行。百年建党华诞之际、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时,为信阳立法保护红色资源提供了“历史契机”。

同时,信阳红色资源虽然丰富,但因保护意识不强、规划及统筹不到位、资金人才投入不足等导致红色资源受损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法者,治之端也,通过立法把红色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对红色资源立法提出了“法治要求”。

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作为2021年两项立法审议项目之一。立法计划经市委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2020年第四季度即开始前期摸底资料收集等基础性工作。

躬身铸“剑” 凝聚各方智慧

因时而谋,谋定即动。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做好<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起草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于今年4月初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外地成熟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初审座谈调研,先后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使得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桂荣介绍。

今年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7个调研组,分赴各县区就红色资源保护情况、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等进行专题调研;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领相关专委、工委和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赴福建学习借鉴外地市成熟经验。

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等200个单位,并通过报纸、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法规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汇聚全市人民的智慧。

在立法程序的各个节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得到有力指导和帮助。《条例(草案)》先后于4月29日、6月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过程决定成效,程序影响结果。《条例》的制定出台过程,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理念,为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打下坚实基础,也进一步丰富了信阳人大立法工作实践。

精准精细 力求良法臻善

良法是善治之基。《条例》的出台,几经打磨、数易其稿,正是精益求精、力求善治之举。

法贵在用。小切口、精细化、务实管用等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坚持的原则,在《条例》的制定修改中,得到充分体现。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坚持根据我市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着力解决实际问题。针对资金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条例》对经费作出专门规定,并提出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需要。针对我市红色资源分布广泛、家底不清、保护不到位等情况,规定“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红色资源保护实施名录管理”,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立足信阳实际,《条例》对法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修改过程中,基于我市红色资源大多集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将红色资源的调整范围,规定为在信阳境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实物和纪念设施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突出保护主线,《条例》尤其注重对“已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不仅规定了禁止行为,还明确了罚则,填补了对文物保护法之外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空白。

明晰保护责任是管用有效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了保护责任主体,规定了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国有的由使用人负责保护修缮;非国有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与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安全保护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利用。《条例》专门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红色资源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支持将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开发为文化活动场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努力将红色资源内含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大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同时,《条例》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规定了“加大对本地研究人才的培养,深入挖掘大别山精神等红色资源的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在促进乡村振兴实施和开展文旅融合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条例》还与时俱进,规定了“发展红色旅游,支持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资源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推进红色资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旅游企业、景区景点依托红色资源,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同时,面对传播方式的更新,《条例》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建立数字化展示系统和开发创意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方式拓展红色文化教育”。

求实用,针对问题立法;定方向,抓牢保护主线;谋发展,强化传承利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条例》的制定,突出表明了老区人民保护利用好红色资源的意志力,凸显了信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重要指示的向心力,以及革命老区广大干群加快老区振兴、奋力实现“两个更好”的执行力!

我们相信,守护传承红色资源、赓续革命先烈精神,有了法治护航,大别深处的一抹抹“信阳红”,必将代代传承、辉映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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