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凤
近日,申请人王某某来到固始县检察院,就其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申请监督。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
据悉,2019年12月18日,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校就该校教师童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13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童某某的家属不服该行政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诉至固始县法院。固始县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不服固始县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工伤认定部门未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维护,遂向固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固始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3月25日,该院向工伤认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月29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童某某为工亡,并于当日书面回复固始县检察院。法院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历时一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得到较好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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