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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秉公办案化纠纷 排忧解难促和谐


□烛 名 李祖林

2月1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写着“清正廉洁、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固始县法院,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从2018年2月6日开始,原告曾某某、翁某某、闫某甲、竹某某陆续购买案外人陈某某等人建筑的房屋,与被告闫某双方成为邻居关系。被告闫某因对案外人陈某某等人建筑房屋借用其走道有意见,将4户原告出门向西通行的唯一通道,采取砌墙、装铁皮隔离墙、设置栅栏门等方式堵死,阻止4户原告及其家人通行,双方产生纠纷。翁某某、闫某甲曾经起诉卖房人陈某某保证所卖房屋走道畅通,因无法通行不是陈某某原因造成而败诉。4户原告诉讼后,有着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固始县法院李店法庭庭长饶亚军,摸清了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在被告闫某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后赶到被告闫某家中,及时送达开庭传票,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讲解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4户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饶亚军又去派出所调取被告基本信息。

2020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后,双方争议较大,饶亚军就前往纠纷现场勘验,并走访社区干部调查了解争议走道的历史形成,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12月26日第二次开庭时案件事实查清,明确被告闫某设置路障,阻碍4户原告通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对案涉走道恢复原状,排除妨害。4户原告自愿补偿被告闫某修路费用8万元,但被告闫某要求4户原告支付40万元修路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判决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拆除和清理其设置的位于4户原告门前南院墙外向西的公用走道上的妨碍物,恢复原状;4户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补偿被告闫某修路费用人民币8万元;驳回4户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为化解邻里矛盾,饶亚军再次到案发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该案的办理取得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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