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樊 鑫)近日,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被告人林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岳某、钱某将其购买的位于息县路口乡某村林地范围内的杨树砍伐殆尽。
经林业技术工程师对现场被伐树木进行检尺蓄积计算,林某共砍伐杨树40棵,总蓄积15.669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自愿签订复植补种承诺书,并与复植补种基地管理人签订了《复植补种监管协议》,缴纳了3000元复植补种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主动缴纳复植补种保证金,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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