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思泉)11月16日,由潢川县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潢川县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中,姚某某为达到增鲜增白效果,在销售的猪肉表皮上涂抹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含有潜在致癌风险的非食用荧光增白剂,不仅触犯了刑法,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潢川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姚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潢川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示了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证据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相关证据,并详细阐述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请判令被告人姚某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共31970元,姚某某当庭表示全部接受。
此案是潢川县首例食品安全方面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潢川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依法追究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潢川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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