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传仁 刘 华
“这次听证会,既化解了我们三人心中的疙瘩,又让我们明白了企业要依法经营……”日前,新县紫祥茶叶公司负责人杨某与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走进新县检察院,向检察官介绍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2017年,在新县县委、县政府组织的脱贫攻坚招商洽谈会上,陈店乡负责人邀请杨某到乡里落户,并承诺由乡政府整合5个村的脱贫攻坚扶持资金与杨某建立陈店乡边销砖茶扶贫车间,以此带动周边200余户贫困户就近就业。
“令我没想到的是,当二期项目刚建成投产,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停工并处以罚款。”杨某介绍,公司在接受处罚后立即停工停产,并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但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正当我筹措好资金准备茶砖投产时,却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通知。”杨某认为,企业已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没有给生态环境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罚款依据不足,曾多次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法院协调,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全面了解杨某反映的情况后,驻该乡检察官向其建议。随后,杨某与他有同样经历的两名企业负责人一起来到新县检察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3家企业认为自己被处罚后都进行了整改,之所以没有缴纳罚款,一方面是企业本身经营困难,另一方面环保部门执法存在问题,罚款依据不足。环保部门则认为,这3家企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有损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了解全部案情后,7月2日,该院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从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脱贫攻坚战等多个方面,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阐述,并对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企业应如何合法经营进行以案释法。
结合多方意见和法律依据,该院认为,新县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质性解决问题。争议双方对该院的意见表示认可,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新县生态环境分局变更处罚决定,3个行政争议一次性得到实质性化解。
同时,新县检察院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行政处罚问题,向该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该局积极整改,并于日前回复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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