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 炜 梅 倩)近日,信阳中院依法对息县法院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免去村干部职务后,以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为目的,与被告人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聚众造势、哄闹滋事等手段,多次组织煽动村民阻挠村村通道路工程施工及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长期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1月,杨某某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22800元;2017年7月及11月,杨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2017年7月,孙某某在乡党委书记、驻村干部及村内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了解情况时,将4人锁在屋内,直至4人同意孙某某的不合理要求后才予以放行。
该案经息县法院、信阳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2年之内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和两次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其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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