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海硕)近日,新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温情调解、善意劝导,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交齐标的款10万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这起案件的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沿泗店街道行驶至泗店乡街道路段时,撞上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此事故经新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由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医院治疗共计21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其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评为IX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进行赔偿。在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李某支付医药费7.2万元后,称没有钱支付,便不再履行剩下的医药费,张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新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160905.62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肯履行法定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李某,规劝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李某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相关赔偿义务,希望法院能居中调解,请张某考虑其在疫情期间不能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放弃一部分标的款。
与李某沟通结束后,执行干警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说明了李某疫情期间的情况,并数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10万元,余下赔偿张某自愿放弃。随后,李某一次性将标的款10万元打入新县法院专用账户,此案得以圆满执结,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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