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云
以智慧检务助力办案提速,以强化业务指导推动精准办案,以认罪认罚从宽体现宽严相济……这是昨日采访时市检察机关留给记者的深刻印象。
“全市检察机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担当,依法履职,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用法治力量守护河南‘南大门’。”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国谦说,疫情防控期间,市检察院不断强化智慧检务,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等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到防疫办案两不误。
强化智慧检务 确保办案无延迟
“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3月5日上午,固始县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中,该院代检察长王海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宣读了起诉意见书。
几乎同时,光山县检察院也使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对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通过在线视频连线,公诉人依法履行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从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到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认罚。
“利用远程庭审系统开庭,不仅能达到相同的庭审效果,还节省了平常去法院开庭来回的时间,实体性办案的时间更多了。”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负责人介绍,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面对面”无接触远程办案成为全市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新模式,确保案件办理无延迟。
据了解,疫情发生以来,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上级相关要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推动“三远一网”等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广泛运用,实现信息化与司法办案、日常工作的深度融合。
仅2月份,市检察机关通过远程提审53件79人,远程出庭支持公诉15件15人,远程送达法律文书23件,远程听取案件汇报8次。
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办案出实效
2月12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听取了光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听取汇报过程中,该案承办人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就该案案情、存在问题以及案件性质等方面做了详细汇报。
听取汇报后,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先后就本案中恶势力定性、犯罪事实认定等情况向案件承办人进行远程提问,并就下一步补查方向提出了详细的建议。
疫情发生后,市检察院及时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报告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情况,对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方式等进行指导督促。
“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性与专业性很强,是一份很好的‘检察处方’,我们一定会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认真整改,堵漏建制,履行好监管职责。”2月26日,新县检察院代检察长郭宇依法向该县林茶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两周后,新县林茶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新县检察院进行了答复。
据了解,这起案件不仅是信阳市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而且也是在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该院成功办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在市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最终查明,新县林茶局作为野生动物驯养行业主管、监管单位,在对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情形。经请上级院后,新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林茶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新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新县林茶局迅速整改,制定了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查验制度等7项制度,及时吊销、注销了3家驯养企业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与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
此外,市检察院还建立涉疫案件统筹指导和“零报告”机制,要求以县区院为单位,每天下午5点前向市检察院报告案情和动态;市检察院分管相关部门,对案件做到一日一统计,一日一调度,一日一会商,并向院党组汇报,向上级院报备,实现涉疫案件审查指导全覆盖。
坚守法治底线 确保办案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对我本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犹如一剂‘强心针’,保障了企业能如期复工复产。我们将传递司法温度,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近日,商城县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向辖区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该民营企业负责人在视频另一端激动地说。
2015年5月,商城县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累计税额10万余元,用于抵扣当年部分应缴税款。2018年12月,案发后,商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民营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
经审查发现,该民营企业负责人系初次犯案,案发后能主动投案,积极补缴税款,弥补自身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当前正是企业复工的重要时期,如果企业负责人被起诉,将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2月19日上午,该院检委会在综合全案情况后,最终对该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该企业负责人向商城县红十字会捐款2万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我们必须始终坚守法治底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定性准确,做到不枉不纵,用高效精准办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郭国谦说。
同样是在商城,3月3日,由商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1万元,判令其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5月至7月,李某某先后在商城县冯店乡山林里猎捕7只黄缘闭壳龟,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商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缘闭壳龟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公益诉讼线索于2019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过法定程序诉前公告后,商城县检察院依法向商城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万元、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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