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陈阳)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1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和被告人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三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当日下午3时,合议庭首先对被告人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1时,被告人丁某在固始县徐集乡堰沟村闸口村田地里开收割机收稻谷,倒车时将尾随收割机捡稻的被害人丁某某轧倒。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系被收割机损伤致闭合性腹部损伤及骨盆多发性骨折并急发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整个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有序,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人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18时,固始县水利局砂石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史河固始县陈淋子镇古城村境内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时,遭到采砂人员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江某电话纠集叶某(已判决),叶某随后带曹某(已判决)、王某(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在执法人员向其亮明身份后,被告人江某伙同叶某、王某、曹某等人对砂石管理人员进行挑衅、辱骂,并殴打执法人员,致使砂石管理人员郭某、孙某、杨某受轻微伤。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获取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1个月。江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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