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雪阳)12月20日,平桥区法院执行局出动15名干警,在信阳市景明公证处的现场监督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信阳某农业种植合作社名下的住宅进行强制搬迁。
2015年,原告鲁某借给被告李某115万元,被告信阳某农业种植合作社提供担保,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李某遂诉至平桥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鲁某就农业种植合作社名下的房屋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5日内偿还本息,信阳某农业种植合作社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决定对保全的房屋进行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以房抵债。法院张贴公告并多次通知占用该房屋居住的人员,要求尽快搬走、腾空房屋,但占用者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经研究,平桥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其中6套房屋进行强制搬迁。
12月20日上午9时,执行干警来到位于肖店乡的被执行人住宅处。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执行干警拉起警戒线,在确定屋内无人员后,强制开锁换锁,以全程拍照、录像、记录的方式对住宅内物品逐件进行清理,登记之后,组织搬运人员有序进入住宅,快速将清理、打包物品集中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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