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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自我革命精神 提升自身综合素养


□朱天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一中全会结束后接见记者时指出,我们党不仅能够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而且能够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诚然,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我们党开启了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壮阔征程,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始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首要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用打虎拍蝇猎狐的持续高压坚定不移与腐败作坚决斗争,沿推进“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探索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破解历史兴亡周期律之路,经过坚持中巩固、深化、拓展,终于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取得压倒性胜利绝不是等来喊来的,更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我们党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纪检监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

然而,在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今天,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要求,更新更高了。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压实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自身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指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

特别是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当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监察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得到修改和完善,一系列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扑面而来,全员培训迫在眉睫。

因此,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就必须发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养,真正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以增强纪法贯通能力,与司法机关实现法法衔接,全线打通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互衔接。

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提升自身综合素养,我们就能一以贯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以贯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持续深化“三项改革”,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使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而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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