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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要谨慎 承担责任悔已迟


□尹 月

“我跟付某就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普通朋友,好心替他担保借款,没想到最后换来这样的结果,自己还成了被执行人,我的房子真的会被法院拍卖吗?”7月上旬,一起执行案件的担保人邬某得知自己的房产可能会被拍卖后,心急如焚地找到罗山县法院执行法官咨询。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12月,被告付某、廖某(夫妻关系),用邬某名下房屋作担保,向原告罗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0万元,付某、廖某和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80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邬某与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付某、廖某无还款意向,原告遂将付某、廖某、邬某诉至罗山县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还款。罗山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履行,故判决付某、廖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的部分,对邬某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

判决生效后,付某、廖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付某拒不申报财产,执行干警依法查询,发现付某除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地址寻找被执行人,付某、廖某一直找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了“失踪”。

近日,执行干警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蹲守,成功将被执行人付某抓获,并扣留其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付某在被拘传到法院后,称自己没钱还款,并将偿还义务推给自己的担保人邬某,称当初借款时邬某抵押的有房产,目前在自己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可以将邬某作保抵押的房子进行拍卖。在协商无果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执行法官对邬某讲明了作为担保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付某仍不还款,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名下车辆和担保人邬某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此时,邬某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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