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7月3日电(记者 王 茜 梁书斌)记者3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此间表示,要在民商事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
据了解,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盖假章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担保物权的范围问题、让与担保问题,甚至连违约金如何调整、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等一些常见问题,裁判尺度都没有实现完全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认为,裁判尺度不统一,既有民商事审判领域前沿疑难复杂问题较多的因素,也有审判理念不统一的原因,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要有正确的裁判方法、要树立法律关系的思维、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的思维和穿透式审判思维。
刘贵祥认为,统一裁判尺度,还要坚持同案同判思维。任何一个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都具有确立普遍性规则的意义。民商事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进行类案检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否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则。各级法院要针对实际情况,探索完善符合民商事审判实践的司法权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