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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审速裁 严谨判案 商城法院审结首例“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本报讯(胡艳)1月8日,商城县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了吕某盗窃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这是该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实施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吕某,17岁,在理发店当学徒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在获悉老板的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趁老板不备先后30余次将老板手机内的1200余元转入自己手机内。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吕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案情及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未成年人,该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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