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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情怀 “匠心”立法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立法综述

本报记者 王凌云

9月29日,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传来好消息:《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顺利获批,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继《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所立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翻开地方立法历史的卷轴,信阳的脚步坚定而又从容、活跃而又不失分寸。随着一部部法规的颁布实施,乡村因法治而更加美丽和谐,城市因法治而更加文明有序,人民生活因法治而幸福安定。

以“法治思维”提升城市管理

法为民立。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滞后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建设,与城市的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突出。更有一些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合理、不科学。从而,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或者设置不科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屡有人大代表提出加强道路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议案建议。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已成为民生呼吁和社会关切的热点。

法乃治之端。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市情、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对有效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安全设施在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各方共识。

一年磨一剑。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和论证,并报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法规,确定为2018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唯一选项。

以“匠心精神”打磨法规条文

良法方能善治。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高效有序推进立法工作。

在法规草案起草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相关问题反复研讨。法规草案提请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广开言路,凝聚共识,坚持专业立法与集中民意相结合,努力打造精品良法。先后多次以召开座谈会和书面方式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县区人大意见,对法规进行了五次审议和六次较大修改。

反复征求意见。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单位及我市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知名律师和政法院校的法学专家参加的《条例(草案)》初审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下旬,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共收集到19个单位的近60条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印发相关市直单位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信阳日报报晓风等各类平台刊登法规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

集中审议修改。法规草案先后经历了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三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一审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8月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人员和有关单位对争议性条款和共性意见逐一研究论证,形成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上旬,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一次统一审议会议,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研究和修改。中旬,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二次会议,对相关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研究。随后,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反馈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第三次对《条例(草案)》逐条审议。前后共经过六次较大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广泛征求、精心打磨;逐条研究、逐句斟酌;多次座谈、数次讨论,“五审六改”的背后,彰显了热忱立法的“为民情怀”,诠释了力求良法的“匠人精神”!

以“鲜明理念”力求务实管用

以问题为导向,以可操作为标准,以信阳市情为出发点,坚持小而精的立法指导思想,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务实管用,是我市地方立法坚持的基本理念。在这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从法规名称、争议条文的修改到法规体例的颠覆性变化,都是这一理念的真实写照。

“现将《条例》修改情况报告如下……”8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霍昱廷向会议报告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一是法规名称的修改,二是争议性条款的修改,三是编排体例的修改。

法贵在“明”。法规名称由《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修改为《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多出“城市”二字,意义绝不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经过调研了解到,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由于市、县两级财政紧张,地方自筹资金无法全部到位,干线公路项目附属设施配套不能全部到位,如将干线公路尤其是县、乡、村公路全部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那么根据《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规定,大量公路将无法投入使用,显然,这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将原名称前面加上“城市”二字,将法规调整范围限定为城市道路,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法贵在“行”。法规条文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对城市道路的交付使用,原草案中设置了一项限制性规定,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针对这项限制性规定,草案设置了相应罚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如果本条款仅仅调整城市道路的配套建设行为,该罚则可行,但是我市实际情况有特殊性,市区和部分县有国道、省道穿城而过,这些道路的配套安全设施不完备,如果设置罚则,处罚主体和处罚对象都无法明确,操作性不强,因此最终删除了这一处罚条款。

法贵在“简”。《条例(草案)》原来的体例为六章三十三条,一审时,为配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化机动车停车条件,较原稿增加了“停车设施管理”,作为一章单独列出。在征求社会意见中,多数意见认为,将停车设施纳入调整范围十分必要,但将“停车设施管理”单独列为一章,在立法体例上显得突兀,也不符合《条例(草案)》现有章节设置逻辑。修改后的《条例》采取简易立法体例,将原来的六章三十三条改为二十九条,不设章节。整个法规文本不贪大求全,短小精炼,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更加符合地方立法的精神。

安全是幸福的前提,生活在一座安全而有序的城市,是市民寻求获得感的前提,而城市道路作为城市框架和动脉,其安全设施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全出行。用心良苦求良法,匠心打磨出臻品,相信这部新“出炉”的法规必将以法治的力量庇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为广大群众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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