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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检察


本报讯(姚静)近日,潢川县检察院执检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依法监督纠正两起社区矫正机构错误执行矫正期限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潢川县检察院在检查吕某某社区矫正档案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对吕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限错误宣告为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19日仍组织吕某某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和通知吕某某到社区矫正机构思想汇报,没有按期解除吕某某的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同案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下达了(2017)浙0784刑初1055号执行通知书,确定席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严格审查该案的法律文书,在案件没有生效和无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5日提前对席某某进行入矫管理,并将社区矫正期限错误宣告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潢川县检察院执检部门针对以上两起社区矫正机构错误宣告社区矫正期限,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前入矫管理以及到期不解除社区矫正的违法情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书面纠正意见。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检察机关纠正意见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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