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珂)近日,商城县一“老赖”欠款500万元,逃避执行被商城县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16年1月29日,商城县法院对盛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盛某返还借款528万元及利息。后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盛某向商城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并移交执行,之后,该院向被执行人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被告人林某联系未果,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执行期限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有工程项目及收入、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一直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7年6月至7月法院裁定冻结查封了被告人林某的银行账户存款、4辆小轿车及2处房产,但被告人林某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7月11日,商城县法院对林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时,商城县法院从协助义务人唐山市某仿丝棉公司提取林某的工程款230万元、委托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拍卖林某的房屋收回执行款70万余元,均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盛某。被告人林某对剩余的判决义务仍拒不执行。2016年8月23日,商城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在灵溪镇家中被警方抓获。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某与盛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向商城县法院缴纳首期执行款5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2018年8月10日,商城县法院对被告人林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对林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