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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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 被判拘役一个月


王淑娟

7月13日,家住息县的男子王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国道行驶至某小区门前道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但未按照规则通行的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为18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息县交警大队经研究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及良好的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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