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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判拘役一个月


本报讯(记者 孙浩然)近日,淮滨县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4月13日22时10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淮滨县芦集乡八里沙场路口东5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42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4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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