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 制 PDF版阅读

信阳日报客户端

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无缝衔接”提质效


——平桥区检察院创新捕诉协作机制侧记

本报记者 段黎明 张诗绮

“案件在批捕环节,我们就会商过了,证据很扎实。”公诉检察官这样介绍说。平桥区检察院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批捕、起诉案件质量,有效解决侦查监督部门(捕)与公诉部门(诉)之间沟通不畅、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低等问题,2017年年初,该院立足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捕诉协作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捕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起诈骗案件,因为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相互隐瞒,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案件报送到平桥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认真梳理案情,查看相关证据,与公诉部门检察官进行会商,最终将涉案嫌疑人批准逮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逮捕的证据证明标准与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在数量、范围、对象上与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有所差距。平桥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报请逮捕的案件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做到逮捕的证据证明标准与起诉、审判的证据证明标准相统一,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守住防范冤错案的底线。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规范化,公诉部门是一切审前诉讼程序的中心,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关的“把关人”,从源头上发现并纠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平桥区检察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树立侦查监督工作服务起诉工作理念,以公诉的证据标准对审查逮捕的证据尤其是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案件证据不充分“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从审查证据的“质”上为公诉服务。同时,在审查多罪名、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时,对每一起犯罪事实、每一个罪名都全面认真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和补查要求,从证据的“量”上为案件提起公诉打下基础。

进入捕前会商程序的案件限定为疑难、复杂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会商时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着重阐述案件处理难点,公诉部门参加会商的人员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提出处理观点和理由,综合会商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拟逮捕的案件,平桥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捕前会商制度》商请公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分析研讨,综合考量两部门的意见,作出逮捕或不捕的决定。

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时,平桥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要求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及时、准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引导取证思路,提高侦查机关报捕案件的质量,将捕诉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化解在侦查阶段,以利于案件的发展与办理。对于一般复杂案件,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尽可能地避免由于认识分歧而造成捕诉之间定性不一的案件,并在审结后及时通报公诉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建立法律文书信息共享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时,从方便公诉的角度客观全面地摘录原始证据,详细地进行案件定性分析,便于公诉部门借鉴,减少公诉环节的重复工作,提高诉讼效率。

该院还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通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对排除的非法证据及案件处理情况以及瑕疵证据的补正意见,一般都及时通报公诉部门,便于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掌握排除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情况,待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时,案件承办人可增强审查针对性,防止一些在审查逮捕阶段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仍出现在认定证据中,导致重复甄别证据,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

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作为刑事检察的核心业务部门,二者之间又具有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侦查监督部门业务具有短、平、快的特点,而公诉部门具有对案件证据要求更全面、更细致的工作特性,公诉的考核标准是公诉的案件是否作有罪判决,但逮捕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是审判标准。因此,该院从有利于捕诉协作的角度出发,建立了《捕诉部门干警轮岗锻炼与实习制度》,一方面促进侦监部门干警了解公诉部门对于证据的审查要求,对审查逮捕的证据把握有更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公诉干警到侦监部门工作,其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审查逮捕案件,通过双方的互动交流,促进公诉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

由于捕诉部门介入引导侦查的重点不同,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侧重于达到逮捕证据标准,而公诉部门引导侦查的方向在于案件的所有证据,使全部罪名、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形成锁链。平桥区检察院建立捕诉协作机制,有效避免了两者在侦查引导方向上的差异,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