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针对广场舞、露天演唱噪声扰民等问题,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一方面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带来的噪声问题也不容小觑。《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提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这就是在为广场舞立规矩。
立法规范广场舞,一方面使民众在娱乐健身活动时心中有底;另一方面对饱受广场舞噪声污染的居民而言,也能够实现维权有据;再者,这也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手段。
实际上,通过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些“硬规矩”就是要通过树立全民法律边界意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一方面应加大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另一方面也应加大罚则的落实力度,从而使条例不仅“中看”更能够“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