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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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解不履行 司法拘留始后悔


本报讯(陈明)“陶法官,感谢你们帮我要回了货款!”8月23日,潢川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申请人陈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员陶炳礼手中。

陈某某多次给吕某某供应建筑用材,双方经结算,吕某某共欠货款34万余元。经催要,吕某某仅支付2万元,拖欠货款32万余元一直没有偿还。陈某某起诉到潢川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2017年6月,22万元货款已过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吕某某却没有如期支付,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潢川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吕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案件执行期间内,曾有数笔数万元的资金流动,因吕某某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潢川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拘留。

进了拘留所的吕某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委托其弟吕某乙与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陈某某15万元,余下7万元于9月底前还清;并由吕某乙用其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为剩余7万元提供担保。

“这次的教训让我明白,法院的调解跟判决一样,必须履行。我一定按时兑现执行和解协议。”吕某某后悔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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