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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审结三起“拒执罪”案件


本报讯(段祖号)6月26日,光山县法院集中审理了三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三位失信人分别被判处徒刑或单处罚金,有力打击了失信人的拒执行为,营造了依法打击失信人的高压态势,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在胡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将其名下的粮油店转移,并将其名下的四辆面包车转卖(其中有两辆没有过户),还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行。庭审中,王某自愿认罪,积极与自诉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取得了胡某的谅解,考虑到王某具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判决其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另两起案件,李某与叶某不仅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在庭审过程中,两人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为破解执行难,光山县法院积极利用刑事审判打击拒执行为。“夏季雷霆”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该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62起,公安机关已经立案32起,法院已经审结29起,其中判决6案6人,警醒教育了其他失信人,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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