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宗菊 胡帅
平桥区明港镇杜某某在明港自来水公司驻淮河河岸施工工地的简易板房内意外猝死,后经120急救医生诊断宣布死亡。
死者系明港自来水公司职工,其家属以因工伤死亡为由与死者生前供职的明港自来水公司就赔偿问题引发了纠纷。为防止事态激化,明港自来水公司向明港司法所求助,请求予以解决。事发突然,明港司法所所长杨群柱得知情况后,当即请示分管领导,联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社区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矛盾化解工作。
在这场“拉锯式”的调解中,“背靠背”的方式有效避免了双方情绪的激化,使调解员可以更好地采用法理并重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思路确定后,调解员们进行了第一次赔偿调解,死者家属坚持以“工伤意外死亡”进行巨额赔偿,但自来水公司否认曾指派死者到工地务工,且死者死因系突发疾病,不能明确死因与工作有关,因此不构成“工伤意外死亡”。由于双方争议很大,第一次调解失败。第二次调解时工作人员仍不气馁,但在调解进行到天黑时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欲中止调解,单方与自来水公司代表进行沟通。在离场时,死者家属和亲友情绪异常激动,围堵了办公区大门,强行阻止相关人员离开。
调解人员认识到,赔偿数额必须有理有据且在自来水公司代表可承受范围之内才能使双方握手言和,达到平息纷争的目的。因此,调解人员挑灯夜战,认真研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参照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商定了三套赔偿方案,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方案商定后,调解人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这次,镇调委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采取了“背靠背”各个击破的调解战略。一方面找死者家属代表了解情况,为其讲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向其说明了如果经过司法认定,死者不在“因工伤致死”范围内或公司责任承担划分较小,事情将无法得到解决的严酷现实。另一方面,通过与自来水公司领导做思想工作,向其说明了不论能否认定死者是“工伤意外死亡”,但是死者在公司施工工地死亡毕竟是事实。
经过艰苦鏖战,在第三次调解后,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终于达成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最终,自来水公司以出于“人道主义”的方式给家属补偿,双方握手言和。